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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成府发[2002]6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期,全国各地相继发生多起重特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预防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消防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我市这类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不容乐观,一些地方存在较为严重的消防隐患。为尽快改变这一现状,杜绝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成都市消防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外,现将我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和基本要求作进一步明确。
  一、消防工作指导思想及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工作要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
  严格执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二、公众聚集场所的范围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舞厅、卡拉OK厅;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网吧;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力、休闲场所。
  (二)客户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三)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室内专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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