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核和登记
第十六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凡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学分。学分每5年为一个计算周期,在一个周期内可累计计算。
(一)登记项目:
1.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2.专题讲习班;
3.专题调研和考察;
4.专题讨论会、演示会;
5.参加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教学、学术报告;
6.发表论文、译文、出版著作;
7.国内外专业技术方面的考察;
8.有计划地自学专业技术知识;
9.其它继续教育活动。
(二)登记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编号、日期、内容、形式、学分数、考核结果等。
(三)登记程序:
1.申领登记证:由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请,单位登记造册后向当地档案局申报,各市(州、地)档案局汇总后报省档案局;省属各单位直接报省档案局。省档案局汇总全省申报情况后,发放省人事厅统一制发的《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
2.登记:《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由本人保管,登记内容作为参加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的凭证。
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并经当地(县以上)档案局登记后生效。
参加各级档案部门组织的培训、讲座、学术会议等活动,由负责组织的单位或部门进行登记后生效。
3.验证:市(州、地)档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的验证工作;省档案局负责省属各单位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的验证工作。验证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是记载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记录凭证,也是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资格确认的依据。各单位人事部门应将参加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作为档案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十八条 凡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继续教育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所在单位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做出相应处理。
(一)未经单位批准,无正当理由,擅自放弃学习的;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未达到学时或修业不合格的。所在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做出通报批评、不予报销学习费用、扣发奖金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缓聘、解聘其现任的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且不能晋升高一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