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具有中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由省、市(州、地)档案局与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共同承担。其中,省档案局负责组织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全省性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市、(州、地)档案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中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专题讲座、在职自学和日常考核。
  第七条 市(州、地)档案局根据省档案局和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初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市、区、特区)档案局可受市(州、地)档案局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初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各级档案部门要与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市(州、地)档案局对在继续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次,各层次人员的培养目标分别是:
  (一)高级继续教育对象包括已取得高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县(处)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人员。
  高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继续教育了解和把握本专业、本学科国内外档案学理论研究的最新动向和档案工作的发展趋势以及相关专业的最新知识,成为全省档案工作的业务骨干和档案专业的学术带头人。
  (二)中级继续教育对象包括已取得中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科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人员。
  中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继续教育更新知识、拓宽知识面,了解本专业、本学科国内外理论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提高独立解决业务问题的综合能力,成为本专业、本部门的技术业务骨干。
  (三)初级继续教育对象包括已取得初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具有相当水平的档案行政管理人员和已取得《贵州省档案人员上岗证》的人员。
  初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结合本职工作,通过继续教育充实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档案管理的方法和技能,提高岗位适应能力。
  年龄在35岁以下,没有取得档案专业学历的人员,应积极创造条件参加档案专业学历教育。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