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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档发[2002]9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档案局、人事局:
  为加强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议,提高我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促进全省档案事业发展。现将《贵州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意见及时反馈,使这项工作逐步完善和提高。
  附:贵州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九日

  附:

贵州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促进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贵州省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档案局(馆)、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档案业务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上接受的以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为主要学习内容的教育。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档案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参加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既是每个档案工作者应享受的权利,又是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贵州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
  全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在省人事厅的统一规划下,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对全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协调、指导和评估,继续教育理论研究、教材编写和审定、教师聘请和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省档案干部教育培训中心是全省实施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基地,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对全省具有高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档案局(馆)长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并负责组织全省性的继续教育示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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