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关于下达
二00三年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2]263号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沿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农业局:
根据原山东省水产局和财政厅、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现将2003年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下称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普通资源费及专项资源费的征收额仍按2002年的标准执行,即:
(一)普通资源费征收标准为20元/马力;
(二)专项资源费征收标准为:
鹰爪虾:20元/马力
增殖对虾:22元/马力
毛蚶:15元/马力
魁蚶:20元/马力
海蜇:18元/马力
(三)收购上述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的渔船,按每项、每总吨位30元征收专项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