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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凡从事畜禽饲养、经营、屠宰、加工和冷贮的单位,都要建立严密的消毒卫生制度,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消毒卫生工作。要不定期组织开展全社会的消毒灭源工作,确保消毒面和消毒效果,彻底消除动物疫病隐患。
  五、强制扑杀染疫畜禽,坚决消除疫点
  要加强疫情普查和监测,对染疫畜禽及其同群畜禽,必须采取紧急疫情扑灭措施,迅速强制扑杀销毁,防止疫情扩散。要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落实好病畜禽扑杀补偿政策。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必须迅速启动紧急预案,封锁疫区,划定受威胁区,迅速扑灭疫情。
  六、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
  各级要健全完善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网络,及时、准确地传递疫情信息。重大动物疫情的传递由各级防治五号病办公室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和报道动物疫情。各级动物防疫部门要强化疫情报告制度,发现五号病等疫情,要在24小时内报告到市防治五号病办公室。对瞒报、谎报动物疫情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落实防疫经费,确保足额落实到位
  根据《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和省政府文件规定,动物防疫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部门预 算。对动物防疫经费实行各级财政补贴和群众适当负担相结合的办法。一旦发生五号病,为减轻农民负担,对饲养户因病畜强制扑杀而造成的损失,饲养户自己负担20%,中央和省 财政补助70%,市财政补助5%,县(市)、区财政补助5%。五号病疫苗费用全部由各级财政承担,其中中央和省财政承担70%,市财政承担10%,县(市)、区财政承担2 0%。各级要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的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八、稳定队伍,加强动物防疫基础建设
  镇畜牧兽医单位直接承担动物防疫、技术推广等公益性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苏政发2001160号)和《市政府关于落实镇农技推广服务人员待遇的通知》(徐政发2002129号)的精神,理顺管理体制,稳定队伍,落实待遇,关心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要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的疫情诊断监测、疫苗冷贮和防疫监督体系,全面提升我市动物防疫综合实力和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畜牧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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