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布设全区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
(三)建立1∶10000比例尺地形图数据库;
(四)建立自治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五)对基础地理信息进行定期或者适时更新;
(六)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的前期测绘;
(七)为社会服务的航空、航天和遥感测绘;
(八)其他应当由自治区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第九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市、县(区)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
(一)布设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1∶2000、1∶1000、1∶5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
(三)建立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基础地理信息按照下列规定更新:
(一)由自治区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在十年内进行复测改造;
(二)由自治区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测制的1:10000的山区和川区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别在十年内和五年内进行更新;
(三)由市、县(区)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在五年内进行复测改造;
(四)由市、县(区)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测制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在四年内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卫星定位系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基础地理信息的快速获取与更新,实现智能化处理和网络化生产管理以及分发服务。
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承揽单位的确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基础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等级,持有省级以上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
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不得将承揽的项目转包。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测,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执行国家测绘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