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雷管编码打号制度
对雷管实行编码打号,是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措施,预防和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 重要手段。雷管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公安部、国防科工委确定的雷管编码规则及技术要求,对雷管逐枚编码打号。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2002年9月30日后没有编码打号的雷管均不得出厂。对目前库存的未编码打号雷管,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得销售、使用。有条件补号的可以补号销售、使用;没有条件补号的,要有组织地予以销毁。我市雷管生 产企业,徐州矿务集团公司化工有限公司已于今年6月1日前全部更换了雷管编码打号生产线,并通过了省政府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市经贸委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督促生产企业健全雷管编码打号工作制度,完善编码打号工序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刻痕深度编码打号,确保雷管编码打号清晰,易于识读登记。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未编码打号雷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无号雷管并依法给予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三、建立健全民爆器材的销售、购买、使用流向监控制度
民用炸药、雷管等民爆器材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并实行炸药、雷管等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使用登记制度,将民用炸药、硝酸铵、氯酸钾和雷管等民爆器材的生产、销 售、使用(包括发放、领用、清退等各环节)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资料应长期留存备查,并积极创造条件,将登记资料输入计算机系统,由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民爆器材 使用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实施联网监控。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确保尽快建立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发挥其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重大。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扎实工作,切实落实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措 施,及时研究解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各地、各部门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须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