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2]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2002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为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切实抓好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将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硝酸铵、氯酸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硝酸铵是制造民用炸药的主要原料,又是一种农用化肥,极易被私自炒成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氯酸钾被烟花爆竹生产者违规添入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经常引发重大爆炸事故。为从源头上杜绝使用硝酸铵 私炒炸药的违法行为,防止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发生,必须对硝酸铵、氯酸钾严控严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从2002年9月30日开始,硝酸铵、氯酸钾已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销售、购买和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硝酸铵、氯酸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禁止使用氯酸钾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
(二)迅速组织开展调查摸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经贸、供销、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进行调查摸底,逐一登记,重新审核,切实掌握底数情况,进一步规范对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
(三)暂停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鉴于某些农作物对硝态氮肥的需要,允许将硝酸铵作 为改性处理(制成复合肥或者混合肥),使之失去爆炸性并且不可还原后作为化肥销售、使用。改性处理后的硝态氮肥,要符合有关部门制定的新的产品标准。生产硝酸铵化肥的生产厂(点)在没有落实农用硝酸铵改性措施前,一律暂停生产。不再批准设立新的硝酸铵化肥生产厂(点)。对生产、经营企业目前库存的硝酸铵化肥暂时封存,待调查摸底后统一有偿转让给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四)规范对硝酸铵、氯酸钾的销售、购买行为。硝酸铵、氯酸钾的销售,按照民爆物品的管理规定,由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专营。供销、农资、商贸等部门原有的经销点,立即 停止销售硝酸铵、氯酸钾。今后,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民爆器材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氯酸钾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严禁将硝酸铵、氯酸钾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购买硝酸铵、氯酸钾必须经市经贸委批准(民用炸药定点生产企业仍可实行购销合同鉴证办法 ),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市区(不包括贾汪)单位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经营企业出售硝酸铵、氯酸钾,必须收验《爆炸物品购买证》或者经过鉴证的购销合同,严格按照购买证或者经过鉴证的购销合同上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对无证或者无合同销售、购买硝酸铵、氯酸钾的,或者将硝酸铵、氯酸钾销售给个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涉案 硝酸铵、氯酸钾、并依法给予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