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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欠税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
务局关于实施欠税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2]173号 2002年12月4日)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欠税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发[2002]115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对辖区内所有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彻底清理,并于12月30日前将2001年5月1日之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名单,分别按企业(单位)欠缴税款5万元以下(含5万元)、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划分四档,个体工商户和纳税个人分别按1万元以下(含1万元);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含5万元)、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20万元以上划分四档上报市局。上报内容包括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名称,欠税金额,欠税发生时间。
  二、各单位要加大清缴欠税的力度,严格依法治税。在清缴欠税过程中,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执法;特别是在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时,要将依照法定程序执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执法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防止出现程序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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