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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2)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2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3日起施行。

                                                    代省长 罗清泉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四条修改为“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产权交易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权交易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2、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3、第六条修改为“设立产权交易机构,由设立单位提出申请,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必须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开业。”
  4、第八条修改为“国有资产产权的出让方必须是出资人或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国有投资机构尚未建立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机构作为出让主体。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制度。”
  5、第十一条第一项调整为第六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的其他产权交易。”其他五项顺序相应提前。
  6、第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7、第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资产评估报告和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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