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六)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等。
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应当及时确定监督人员,制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下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第八条 建设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二)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经过审查;
(四)依法委托监理;
(五)建立质量责任制并组织落实;
(六)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七)依法进行工程竣工备案。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相应资质等级;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进行详细说明和图纸会审;
(三)按照规定参加建设工程基础、主体验收以及竣工验收。
第十条 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相应资质等级;
(二)项目监理班子的专业配置符合有关规定,监理人员持证上岗;
(三)制订完整的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四)建立质量责任制并组织落实;
(五)监理人员按照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平行检验、巡视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六)及时纠正发现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相应资质等级;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符合有关规定;
(三)项目经理、质量检查员、技术员、工长、见证取样员持证上岗;
(四)建立质量责任制并组织落实;
(五)及时记载、整理、保存技术内业,保证资料、隐蔽工程记录等技术资料真实齐全;
(六)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规定报告。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应当对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对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进行抽查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