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经2002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依法到质量监督机构办
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三)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