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定量考核第7项,按每平方公里业务总收入9亿元作为基点得60分,每增加产出5000万元加1分,最高封顶为100分,每减1000万元,减1分,最低保底为40分。
4.定量考核第10项开发区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额占开发区所在市市区或县(市、区)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额比重,基数为60分,凡开发区占当地实际利用外资比重超过20%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封顶为100分。
5.旅游度假区不考核自营出口额和每平方公里业务总收入等两项指标,增加考核全年旅游营业收入、接待过夜旅游者数和接待不过夜旅游者数等三项指标。
6.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不考核每平方公里业务总收入指标。
(四)奖励附加分的办法:
对2002年实际到帐外资额、自营出口额、业务总收入和财政收入等四项指标实绩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分别进行排序,获得单项国家级开发区前4名和省级开发区前10名的按名次奖励附加分。国家级开发区单项第1名加4分,第二名起依次递减1分。省级开发区单项第1名加5分,第2名起依次递减0.5分。
(五)考核得分的计算公式:
1.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不包括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
总得分=1+2+3+5+6+7+8+9+11项得分+(4+10项得分)/2+附加分10
(注:第4、10项得分权重为其他项的一半)
2.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
总得分=1+2+3+5+6+8+9项得分+(4+10项得分)/2+(12+13+14项得分)/3+附加分9
3.省级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
总得分=1+2+3+5+6+8+9+11项得分+(4+10项得分)/2+附加分9
三、考查评定
根据各市政府上报的2002年度开发区工作考核的自查自评结果和省外经贸厅根据《开发区发展建设情况表》(KFQ403表)计算的结果,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部分开发区进行重点考核考查。然后,根据各开发区总得分排出全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考查评定的名次,提出获奖名单,上报省政府审批。
四、奖惩办法
(一)奖励分为综合奖和单项奖。综合奖共设16名,按综合考核成绩排名,取国家级开发区(不包括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前4名,省级开发区(不包括省级旅游度假区、农业开发区)前10名,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第1名,农业开发区第1名。单项奖共设28名,按2002年实际利用外资额、自营出口额、业务总收入和财政收入等四项指标实绩进行单项排序,国家级开发区取前2名,省级开发区取前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