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区(市)、县物价局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要将专用标价签的使用情况随时上报市物价局(检查分局综合科)。
附:
《成都市药品零售行业使用药品专用标价签
和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填写说明》
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经药监管理部门批准的从事药品零售企业(含中、西药店、医院方便门诊药柜及各大、中型商场的药品零售柜台,以下简称药品经营者)在药品销售时应当依法明码标价,使用成都市物价局监制的药品专用标价签,在销售降价药品时应当使用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中药店(柜)配方中药材也可以使用药品专用标价签和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但须标明产地。
二、使用药品专用标价签时,应当规范填写各项内容。
(一)在“通用名、商品名”栏中如实标明药品名称。一种药品既有通用名又有商品名的要全部标明。如:通用名为“羟氨苄青霉素”,商品名要填“阿莫仙”或“弗莱莫星”、“阿莫西林”等;中成药(中药饮片)名称填通用名一栏,如有商品名的也要如实填写;配方中药材名称应填写规范名称,如:黄连(雅连)、大黄(将军)、贝母(川贝、浙贝)、当归(秦归)等;
(二)在“规格”栏中准确标明药品的规格。如:100mg×12粒×2板、10g×10丸、0.5g×100片、69×1包×30包、12片×1包×60包、0.1g/100ml、0.5%× 100ml、1mg×2ml×1支、100ml、500ml等;名贵中药材应按等级、计价单位标明:××条以内、××头以上等;
(三)在“剂型”栏中须详细标明药品的剂型,如“片”指普通口服片剂,包括包衣片(含糖衣片、薄膜衣片、肠溶片、缓释片等)、阴道片、划痕片等;“胶囊”指普通胶囊剂,包括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缓释胶囊等;“注射剂”包括注射用水针剂、粉针剂(含冻干粉针)等;“丸”包括蜜丸、水蜜丸、水丸、糊丸、浓缩丸、蜡丸和微丸等;“冲剂”包括根据药典部颁标准规范后的颗粒剂等其他剂型;
(四)在“质量层次”栏中须如实填写药品的质量层次。如:GMP、非GMP、专利药、优质优价的中成药、单独定价的药品等;
(五)在“最高零售价”栏中须如实标明价格。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要如实标明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应标明药品生产企业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或物价部门的公示价,不得模糊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