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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药品零售行业使用药品专用标价签和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药品零售行业使用药品专用
标价签和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的通知
(成价检[2002]281号 2002年12月5日)


各区(市)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行业的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我市药品零售行业的价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我市药品零售行业使用由成都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药品专用标价签和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经药监管理部门批准从事药品零售的企业(含中、西药店,医院方便门诊药柜及各大、中型商场的药品零售柜台,以下简称药品经营者)在销售药品时应当依法明码标价,使用成都市物价局监制的药品专用标价签,在销售降价药品时应当使用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中药店(柜)配方药材也可以使用药品专用标价签和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但须标明产地。
  二、药品零售行业的药品专用标价签和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使用日期自2003年1月10日起。2003年1月10日至2003年3月31日期间为标价签更换期,其间允许商品标价签(含降价商品标价签)和药品专用标价签(含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共同使用。2003年4月1日后药品经营者必须按规定统一使用药品专用标价签和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原经审批监制的特色标价签、专用标价签一律停止使用。
  三、除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其他商品如各类医疗器械(具)、各种卫生材料、保健食品等仍按有关规定使用成都市物价局监制的商品标价签和降价商品标价签。
  四、2003年4月1日后,我局将对药品专用标价签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期更换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五、2003年4月1日后,药品经营者如存有商品标价签(含降价商品标价签)的,可到成都市物价局指定的标价签销售点调换药品专用标价签(含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五城区(含高新区)的药品经营者也可以直接到成都市方正东街58号标价签销售点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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