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

  七、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将各采购单位执行情况列入财政监督、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八、药品采购暂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具体操作按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九、各区县有关政府采购实施情况由区县财政局报市财政局备案。
  十、本《目录和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

南京市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单项采购预算金额超过2000元以上):
  (1)摄影摄像器材: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等。
  (2)空气调节设备: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除湿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单项采购预算金额超过2000元以上):
  (1)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小型机、微机、服务器、数据工作站、显示终端设备、刻录机、UPS等。
  (2)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机、扫描仪等。
  3、家具(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1)办公家具。
  (2)宿舍家具。
  4、办公消耗用品(定点采购):
  (1)办公用纸: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
  5、专用材料(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1)制服。
  6、专用设备:
  (1)印刷设备:一体机、分页机、装订机、切纸机。
  (2)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
  (3)电梯。
  (4)锅炉。
  (5)其他专用设备(单项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计划生育设备;教学、科研设备;广播电视、音响设备;体育设备;水利抗旱排涝等专用设备。
  7、交通工具:
  (1)汽车:各类汽车。
  (二)工程类
  1、公用房和宿舍修缮、装饰工程。
  2、园林绿化工程。
  3、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1、印刷(定点采购):文件资料、内部书刊、信封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