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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03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从2003年起,我市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中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为贯彻实施好《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南京市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和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采购属于《目录和标准》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都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二、采购人在编制2003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对纳入《目录和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制度的建设,负责有关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批复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并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经批准的采购计划和有关采购清单。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采购的,经财政部门授权或批准,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者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由采购人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四、凡属于《目录和标准》范围内的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都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具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单项(或批量)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分别达到20万元、50万元、15万元。
  五、各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制定部门实施办法,按照规定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编制、汇审和上报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分散采购。
  六、集中采购机构和经批准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要切实采取措施,规范政府采购运作机制,保障价格、质量、服务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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