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郑政文[2002]2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驻郑各单位:
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豫政[2002]25号)中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其职责是: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2.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3.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范围内,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5.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6.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7.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8.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9.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10.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账坏账核销申请;
11.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12.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13.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二、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30人(暂缺3人),聘任王文超等27名同志为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名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