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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勘定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勘定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2]9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勘定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2]12号文件做好勘定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33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域勘界的范围、原则和任务
  (一)海域勘界的范围。海域勘界的范围为我国管辖内海和领海,界线的起点从陆域勘界向内海一侧的终点开始,界线的终点可止于领海的外部界限。(二)海域勘界的原则。海域勘界采取平等协商、协调与裁决相结合的办法,按照有利于沿海地区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有利于国家安全,有利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有利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海域行政管理的原则进行。(三)海域勘界的任务。2003年起,配合我省开展日照(东港)-青岛(胶南)、青岛(即墨)-烟台(海阳)两条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勘界工作,同时开展我市行政区域内沿海各区市间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工作;2004年基本完成全市海域勘界工作总结和成果汇总工作。
  二、海域勘界的实施步骤
  海域勘界采取分级负责制,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的方法。我市与日照和烟台市间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由省政府组织勘定;我市行政区域内沿海各区市间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由市政府组织勘定。(一)资料搜集。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相邻行政区域海域的历史沿革、海洋经济开发现状等进行全面调查,掌握尽可能完整的资料;深入了解滩涂、浅海、岛屿等归属争议的缘由;搜集与勘界有关的自然要素资料及图件。根据实际,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必要的海域调查勘测。(二)拟定划界草案。根据相邻行政区域海域资料和调查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划界方法,依据划界原则与岛屿归属原则,由省海域勘界领导机构组织拟订我市与日照和烟台市间的海域行政界线划界草案,由我市海域勘界领导机构组织拟订我市行政区域内沿海各区市间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划界草案。(三)签定划界协议书。我市与日照和烟台市间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划界方案,由我市分别与日照和烟台市政府商定协议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省政府裁决。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沿海各区市间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划界方案,由相邻区市政府商定协议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裁决。(四)审批划界方案。我市沿海各区市间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划界方案经省海域勘界工作领导机构审查,并经省政府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海洋局,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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