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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价最低控制线标准的通知

  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结构主体部分及安装工程的主要材料的定额消耗量是指完成该分项工程的实体的消耗加上合理的施工损耗量,不得随意调整。建筑装饰工程若因构造、工艺不同,可以调整主要材料的定额消耗量,并提供主要材料消耗量的计算依据。
  周转材料消耗量可根据企业的实际配备及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并提供相应的测定、计算资料。
  3.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主要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低于低于定额消耗量时,应提供相应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测算分析资料。
  二、人工单价的确定:
  人工单价应参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人工单价标准,不得随意压价,若低于当期颁布的人工单价时,应提供劳务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三、主要材料单价的确定:
  建筑、市政专业工程主要材料低于当期市造价站发布的相应材料价格的10%时,装饰装修、安装工程主要材料低于当期市造价站发布的材料价格的20%时,应提供相应材料供应商的供货承诺书。承诺书中具体需说明的内容可参考以下表1格式,为说明供应商承兑能力,还应提供投标人或供应商以往购买或销售同类材料相近价格的购销发票复印件。
  四、机械台班单价的确定:
  机械台班单价可在参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当期机械台班单价基础上,根据市场行情况或企业台班折旧等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当机械台班单价低于当期公布的台班单价时,应提供相应台班单价的测算分析资料。
  五、综合费的确定:
  综合费可在参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费用标准基础上,依据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作适当的调整,调整后的综合费总价按投标工期分摊到每个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标准不应低于4500元/月,若低于此标准时,投标人提供综合管理费组成的测算分析资料。
  六、利润的确定:
  利润可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利润率0~7%之间自主确定。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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