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强对旅游经营单位的车管干部、导游人员的管理
各旅游经营单位要加强车管干部、导游的教育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业”的思想,增强遵法守纪和责任意识,在行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单程行程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车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旅游客车夜间(晚22时至早6时)不得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行驶。在高速公路上行车时要严格遵守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超过11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不得超过90公里的限速规定。旅游经营单位必须保证车况良好,严禁客运车辆超员超载运行,不得指使、强令驾驶员违法驾驶。对指使、强令驾驶员违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旅游经营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挑选责任心强、有合法手续、技术过硬的司乘人员为旅游团队服务,保证行车驾驶安全。要不断加强对领队、导游和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防范技能和救护技巧。要合理安排好团队行程,保证司机的休息。领队、导游和司乘人员在旅游途中要尽职尽责,确保旅途交通安全。
五、公安部门要加大旅游线路和旅游车辆、驾驶员路面管理力度
各级公安部门要始终把确保旅游客运安全作为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加强重点旅游线路的巡逻管控,特别是对事故多发的重点危险路段,要结合旅游季节特点,制定具体的勤务方案,增派警力重点加强管理。要把旅行社等旅游单位的驾驶员作为重点驾驶员进行管理,建立专门管理档案,坚持查处、管理、教育相结合,严格实施交通违章记分管理,严格驾驶员审验及交通安全教育。要加强旅游车辆和驾驶员的路面管理,对载客超员的,由旅游经营单位或驾驶员负责就地卸客转运,不消除违章不得继续行驶。转乘费用和因转运给其他乘客造成的损失由旅游经营单位或驾驶员承担。对旅行社等旅游单位租(使)用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要坚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注销登记,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旅行社等旅游单位租(使)用拼装车上路行驶的,要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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