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公安部门要重点强化旅游部门客运车辆检验和管理,严格落实“谁检验,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机动车检验岗位责任制。对已达到报废期限的客运车辆,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收回机动车牌证。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拼组装车辆违法行为,坚决杜绝报废车和非法拼组装车辆从事旅游客运。旅游大型客车必须严格遵守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的规定,严禁未经季检或季检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对涉外旅游经营单位的车辆要重点加强管理,在承担涉外旅游业务前,必要时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临时检验,确保车况良好。
各级公安、旅游、安监部门要督促旅行社等旅游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租(使)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对旅游经营单位租(使)用车辆进行严格管理,确定专人负责。旅行社在租(使)用旅游车辆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选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旅游汽车服务质量》(LB/002-1995)的要求。严禁旅行社租(使)用营运证件不全、车况不好、又无合法手续的车辆。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租(使)用不合格车辆的旅行社,要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旅行社经营资格。旅游汽车公司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旅游汽车服务质量》的标准要求,做好旅游汽车的维护保养工作,要针对各季节出行的特点,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状况,重点检查车辆制动、转向、灯光、轮胎等,及时更换老旧部件,坚决杜绝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
三、对旅游经营单位车辆及驾驶员进行一次严格的清理整顿
各市公安、旅游部门要利用一个月的时间,立即对本市旅游经营单位车辆、内部及聘用驾驶员进行一次严格的清理整顿。要做好客运车辆及驾驶员的摸底排查工作。对各旅游经营单位从事旅游业务的内部以及租用的车辆和聘用的驾驶员情况要进行摸底排查,将车辆和驾驶员情况分别登记造册。对达到报废年限、拼改装车辆等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要坚决予以制;要严格审查驾驶员资格,对违章记分满12分未经公安部门教育、考试和持来经审验合格的驾驶证的、所驾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要在严格依法处罚的同时,坚决予以清理;对经审批取得城市公交线路大型客车驾驶证的,一律不得从事公路长途客运,一经发现,公安部门要收回驾驶证,并注销档案;对持大型货车或小型汽车驾驶证,无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根据《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一律不得驾驶小型客车。各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将本市旅游车辆号牌号码、所属单位、车辆类型、车辆型号、载客人数等情况填写《旅游车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于12月10日前报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备案。要做好驾驶员集中教育工作。要组织各旅游经营单位对内部及聘用的驾驶员进行一次集中教育,结合交通事故情况以及对典型交通事故案例的分析,教育驾驶员提高对违章行车危害性的认识,提高驾驶员遵章守法的意识。对交通安全意识不强、经常违章肇事的驾驶员要重点加强教育,防止行车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屡教不改的,要坚决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