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幼儿园要重视在日常生活中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使幼儿掌握一些基本的安全常识,培养幼儿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要和家长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幼儿安全教育和保护工作。
15.加强幼儿园的保卫工作,切实维护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加强群防群治,警民合作,严厉打击扰乱幼儿园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16.建立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地、各幼儿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要及时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深化办园体制改革,保障经费投入,促进幼儿教育可持续发展
17.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应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方针,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全日制与半日制、双休日制相结合,日托制与寄宿制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幼儿教育。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探索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机制。
18.各级政府要办好公办幼儿园,使其逐步成为当地的示范幼儿园。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还应继续办好所属幼儿园,不得随意关、停、并、转。对于部分不具备独立办园条件和具备了分离幼儿园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在政府统筹下,将所办幼儿园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由社区办园或由具备条件的团体、个人承办。
19.要加强农村幼儿教育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农村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乡(镇)应努力办好中心幼儿园并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加强对村办园(班)的指导和管理。要把学前3年入园率和中心幼儿园的达标工作列入乡(镇)政府的工作实绩考核,纳入“教育强乡(镇)”和“小康村”建设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
20.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发展这项事业应坚持政府拨款、主办单位和个人投入、幼儿家长缴费、社会广泛捐助、幼儿园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各级政府要保证公办幼儿园的经费开支,支持开展有关教学试验、评估、表彰、扶助贫困地区幼儿等活动,以推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办幼儿园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幼儿园的资产。
21.有关部门或举办者应解决好幼儿教师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足额按月发放教师工资,逐步改善幼儿教师的住房、医疗等生活条件。
五、加强幼儿园内部管理,全面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
2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深入贯彻《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研究和制订幼教师资培养计划,加强园长岗位培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实行资格证制度,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加强幼儿园督导评估。重视幼儿教育教研和科研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积极研究幼儿教育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