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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6.严格幼儿园审批期限。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向辖区注册机关提出申请后,注册机关要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对申请开办注册、变更注册、注销的幼儿园,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注册、变更注册、注销的幼儿园名单报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
  7.实行幼儿园年审制度。幼儿园举办者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包括办园目标、教职工培训、保教工作质量、资产和经费运行、安全教育、办园条件改善等情况)。经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年审合格的幼儿园要在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公告。对年审不合格的幼儿园,应责令限期整改,仍不达标者,依法撤消登记,不得招生。
  8.严格幼儿园广告审批制度。幼儿园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招生、教育教学等广告,必须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经审批发布(印制)后,应送一份给审批机关备存。对有擅自发布广告,欺骗家长,欺骗社会行为的幼儿园,审批机关要严肃处理。
  9.非法、不合格幼儿园要坚决取缔及撤销登记。对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办的幼儿园,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年审不合格继续招生的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三、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
  10.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幼儿园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
  11.要制订幼儿园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事故责任追究制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有关部门和人员要定期对幼儿园的房舍、设备、环境、教玩具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因素。加强防范措施,重点防范危房倒塌、食物中毒、交通、溺水、传染病、儿童走失、火灾等事故,消除伤害幼儿的隐患。
  12.幼儿园要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切实预防幼儿集体食物中毒的发生,加强卫生消毒管理,严格进行餐具、玩具等消毒,预防疾病的传播。
  13.幼儿园不宜组织幼儿到远处郊游、演出。组织日常外出活动时,幼儿园领导要亲自带队,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活动前要向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场地及所用交通工具都要符合规定要求,确保幼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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