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部门负责进行教育成本核算和收费审批,颁发《收费许可证》。
人事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幼儿园工作人员的编制、工资等规定,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落实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组织和培训保育员、炊事员,建立保育员、炊事员的资格认定制度。
计划部门负责将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统一规划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教育设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建设。
民政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民办幼儿园实施年度检查;对民办幼儿园违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各级妇联组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区内的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协调幼儿园以及有关部门和社团,在社区内开展幼儿教育活动,并为幼儿教育提供指导与服务。
二、严格制度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园秩序
3.举办幼儿园实行登记注册制度。举办幼儿园实行地方为主、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幼儿园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设立幼儿园,谁审批,谁管理。幼儿园的园舍、设施设备、师资队伍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独立的房舍,独立的经济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进行教育教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4.举办幼儿园要有完善的申报材料。申请举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办报告(包括机构名称、办园宗旨、办园场所、举办单位和举办者情况、招生对象与范围、资金来源、教职工基本情况、办园规模、占地面积、招生定额、办园类型等);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拟任园长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拟办幼儿园的章程和发展规划;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联合举办幼儿园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园的有关证明。
5.幼儿园的注册、注销、变更要严格履行程序。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应当到所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或注销手续;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应当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注册、登记或注销手续,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幼儿园改变名称,变更法人或园长、办园场所等,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变更和变更登记;因故终止办园的,应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撤消注册及注销登记;停止办园满1年的,视同办园终止,由办证机关收回办园注册证、标牌、登记证、公章。注册合格的幼儿园不得转让、买卖或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