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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政办[200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的办园行为,提高办园质量,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幼儿教育事业
  1.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认真搞好幼儿教育,对于开发儿童潜能,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提高民族素质具有深远意义。
  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的领导,将幼儿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综合协调幼儿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幼儿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行政法规和重要的规章制度;研究拟订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方针,综合编制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对各类幼儿教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认定制度;负责民办幼儿园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民办幼儿园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民办幼儿园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幼儿园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幼儿园的清算事宜。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幼儿食品卫生、卫生消毒、卫生防疫、卫生保健等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公安部门负责对幼儿园的接送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要求接送车辆有明显标识,定期对接送车辆进行检验,对驾驶员进行培训,严禁无证驾驶和车辆超载;负责对幼儿园的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的检查和指导。  工商部门在注册登记时凡涉及幼儿教育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企业单位超范围实施幼儿教育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有关幼儿教育事业经费开支的制度和规定,定期拨付幼儿教育事业专款,并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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