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2003年度规章
计划项目和准备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府[2002]13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2003年规章立法计划项目和准备项目》(见附件1、附件2)已经2002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为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领导。有立法任务的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规定》的要求,成立由部门主管领导负责的立法起草小组,制定立法计划实施方案,并落实专人负责。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不要照搬照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规章更加切合实际,并具有地方特色和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要认真做好协调、论证工作。规章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力求协商一致。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在向市政府上报立法草案时应当作出书面说明。规章在起草过程中,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重点要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三、要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送。报送审查的规章草案,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附起草说明及相关立法参考资料。规章的起草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章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报送材料份数:向市政府报规章草案、起草说明各3份;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规章草案30份、起草说明3份以及含有上述材料的磁盘1张。
四、要抓紧抓好准备项目的调研工作。凡列入2003年政府规章准备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准备项目的调研工作。准备项目经调研具备出台条件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调整为规章计划项目。具体情况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取得联系。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