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各地应纳入监管的项目必须依法依规纳入监管。尤其是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和城市规划区内私人投资规模建房必须依法纳入建设行政监管范围。严格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施工报建、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层数在两层以上规模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部门不得进行规划放线,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对未纳入监管范围且已建成的工程项目,各级政府要督促相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认真进行清查,并责令业主委托有关机构对工程结构进行安全鉴定,确保使用安全。
对已纳入监管的在建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重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与实施,农民工(临时工)的使用与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土石方开挖,围墙和挡土墙的支护,脚手架搭设及塔吊、提升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施工用电安全等方面。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立与实施城市拆除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层数在两层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拆除工程由拆迁人(或产权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拆除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及安全受监手续,并提交《拆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拆除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备案。拆除工程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承担拆除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拆迁人(或产权人)办理拆除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和安全受监手续后才能开工。对部分拆除的工程,拆迁人(或产权人)必须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拟不予拆除的部分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并根据安全鉴定报告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妥善处理。办理拆除施工许可手续时应一并提交鉴定报告和技术方案审查备案。
对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机构等企业在工程承包活动中搞转包或违法分包、卖资质搞挂靠、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偷工减料等行为,并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要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载入档案并予以公示,限制或取消其竞争资格,影响其资质年检。发生重大事故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令第75号、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切实抓好事故的调查结案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据国家规定程序限期提交结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