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法》实施五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川价综[2002]248号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各市、州物价局:
2003年是《
价格法》实施五周年,国家计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价格法》实施五周年的宣传活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
一、充分认识这次宣传活动的重要性。《
价格法》是价格法律体系的母法,是价格部门依法行政的基本依据。实践证明《
价格法》对于推动依法治价进程,提高价格工作法制化水平,加强社会价格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都起了积极作用。因此,国家计委将明年5月定为《
价格法》宣传月。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宣传活动,紧密结合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方略,将做好《
价格法》实施五周年的宣传工作作为明年价格工作的重要内容,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活跃价格工作。
二、精心做好各项组织准备工作。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将任务落实到人。从人力、物力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为保证《
价格法》实施五周年宣传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明确重点,采取多种形式,保证宣传效果。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从社会关注的热点入手,紧紧围绕《
价格法》以及配套的法规、规章,确定宣传的重点,比如价格听证、明码标价、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和医疗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等,对社会关注的价格现象、价格矛盾、价格问题要结合我国改革开展和发展的进程给予恰当的解释,同时要注意宣传内容和形式的统一。省局将在明年4一5月召开一次《价格法》实施五周年的研讨会,并在《四川日报》、《四川物价》等报刊上发表文章纪念《
价格法》实施五周年。各地可采取上街宣传,发放宣传册(页),组织在报刊上发稿、举办知识竞赛、召开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纪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