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营者基本年薪的核定。小型企业的经营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5倍;中二型企业的经营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中一型企业的经营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5倍;大二型企业的经营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大一型企业的经营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倍;特大型企业的经营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三)经营者效益年薪的核定。企业当年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时,不计发效益年薪。当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或大于100%时,先根据企业净资产额分别设定效益基数(当年计提效益年薪必须完成的净利润最低额度)。未完成基数的不计提效益年薪;超额完成基数的按超过基数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提效益年薪。其计算公式为:
经营者效益年薪W=(当年净利润P-效益基数PO)×计提率t×调控系数q±辅助指标考核奖扣额
公式中:
1、“PO”是效益基数。PO=企业当年平均净资产额×一定比例。该比例参照银行当期存款利率适当确定,目前暂定1%。企业当年平均净资产额是企业年初所有者权益同年末所有者权益的平均数。
2、“P”为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是企业当年未作分配前的税后利润。
3、“t”是计提效益年薪的比例。具体计提率原则上根据企业的净资产额和盈利水平在相应区间内予以确定。盈利越多,计提比例相应提高。
4、“q”是效益年薪的宏观调控系数。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物价指数可作适当调整。
5、其他辅助指标奖扣额的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根据行业特点制定。但辅助指标考核奖扣额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的30%。
具体计算办法及年薪测算水平见附表。
四、经营者业绩考核和年薪支付
(一)建立健全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对经营者业绩考核,重点是考核企业资本经营效益。经营业绩考核要逐步与企业效绩评价指标相衔接,以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考核内容包括:利润、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同时,根据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设置辅助考核指标。在计算主要考核指标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剔除不可比因素。
(二)年薪支付办法。经营者年薪要坚持“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对企业年度审计和企业经营者离任审计的结果,应作为确认经营业绩、兑现年薪的依据。
经营者基本年薪每月先按不高于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倍的数额预付,待年终考核结算后,再兑现应得基本年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