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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5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工作的意见


  为了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决定机制、激励机制和企业内部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现就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经营者年薪水平与企业经营业绩和企业的规模挂钩;
  (二)经营者年薪水平的确定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经营者年薪水平与其所负责任和贡献相一致,同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四)经营者年薪核算办法、支付方式与企业职工收入分配方式相分离。
  二、试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对象和条件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对象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会成员。
  试行年薪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含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下同);
  (二)会计基础工作良好,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三)经济效益良好,或亏损企业实现了与政府签订的扭亏为盈或减亏责任目标;
  (四)未欠缴国家税金、社会保险费等。
  符合条件的企业,由董事会提出年薪制试点方案,经监事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报政府年薪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经营者年薪核定办法
  (一)经营者年薪的构成。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组成。基本年薪是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采取分类定级的办法确定的经营者年度基本收入;效益年薪是根据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按设定方法计算兑现的经营者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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