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龙头企业开发利用荒山、荒地、滩涂、水面建设的农林特产基地从有收入之年起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七)各试点区县财政对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的能切实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项目要优先给予扶持。
四、试点工作的注意事项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始终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农业主管部门指导试点单位建立较为健全的民主管理机制和经营机制但不能干预组织内部事务。
(二)要坚持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改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改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所有权。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在村范围内兴办也可以跨村、跨乡或跨区县兴办在工作指导中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行政干预,循序渐进,水到渠成。
(四)要正确处理五个关系:
1.正确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各级政府要在政策、资金、物资、人才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党政干部要积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工作但不得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担任实职。
2.正确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农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同时可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双重身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与集体经济组织相互合作与融合共同为农民服务。
3.正确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国家技术经济组织的关系。国家设在基层的农技站、园艺站、植保站、土肥站、种子站、畜牧兽医站、经管站、水管站、林业站、农机站等各种技术经济组织在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着近似或相同的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同这些组织联合开展服务。有条件的也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吸收这些组织按团体会员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些组织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后其原有性质和隶属关系暂不改变。
4.正确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村供销社、信用社的关系。供销社和信用社本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现在正处于“还社于民”的改革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与供销社、信用社开展业务合作和联合共同开展服务活动并要鼓励支持供销社、信用社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5.正确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代表会员同这些企业建立牢固的业务联系为会员解决农产品的销售问题在自愿原则下也可以吸收这些企业为团体会员更好地开展加工、销售服务还可以向这些企业参股组建股份制企业。属于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的也可以鼓励其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无论采取哪种形式企业都要正确处理与农户的关系结成“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