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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业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努力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现阶段的工作要适应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为会员积极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其具体业务内容是:
  (一)采购供应质优、价廉、安全、有效的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
  (二)开展先进适用生产技术的引进、培训、指导业务和会员文化教育。
  (三)为会员生产的农牧产品开展贮藏、加工、销售服务。
  (四)通过与农业银行或信用社联合和合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类服务活动提供资金服务。
  (五)协调处理农户与加工、销售实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之结成利益共同体。
  (六)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业务。
  三、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享受的优惠政策
  为了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实行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一)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社法人资格。明确县以上农业行政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审批登记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免收一切费用。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家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技服务部门经农业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省农资协调办批准可以开展化肥、农膜、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业务。
  (五)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和营销加工企业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凡注册资金在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可采取企业法人担保或限期补足的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
  (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1.龙头企业加工销售的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按13%计算收购免税农产品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0%计算定项税额
  2.龙头企业属于第三产业的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3.乡(镇)办的龙头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为农民服务活动的社会性支出;
  4.老、少、边、穷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龙头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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