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一定劳动收入但又难以核实其收入数额的家庭,按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计算。
家庭成员分立户口或分开居住的,确定其收入时应合并计算。
第九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补助金;
(二)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
(五)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围:
(一)有劳动能力的懒惰者;
(二)依法具有赡(抚)养关系,而赡(抚)养人未履行赡(抚)养义务的人员和家庭;
(三)家庭除拥有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以上的;
(四)有参与赌博、吸毒、嫖娼等严重违法行为者;
(五)违反《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超计划生育的人员;
(六)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提交家庭人员收入及其他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内向居民公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填写《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给予批准,并通知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分别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向其发放《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