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2]1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12月17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市农村贫困家庭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保持农村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家庭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政府财政保障的原则;
(四)对农村常住户口居民实行全面覆盖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的原则;
(六)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县级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审批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报管理,并负责“应保尽保”具体落实工作。
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结合起来,健全和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机构,充实必要的力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和信息化设备。村民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