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湖南省矿产资源体规划(2000-2010年)》的通知
(湘政发[2002]33号 2002年12月20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现予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地要按照资源利用“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正确处理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产生态环境保护必须遵循和符合《规划》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
三、各市、州、县(市、区)应分别在2002年和2003年完成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统一采用与《规划》相一致的标准。要建立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速国土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规划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