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商厦
(写字楼)物业收费管理的通知
(辽价发[2002]122号 2002年12月11日)
各市物价局: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启动,我省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有了很大发展,对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完善商厦、写字楼功能,提高生活和办公质量,促进住房消费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物业收费还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如一些物业管理企业未按协议向业主提供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物业收费的支出范围超出国家规定;业主拒不交纳物业费等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小区、商厦强行服务、强行收费等。对此,业主和产权使用人有一定的反映。为规范物业收费行为,做到质价相符,保障物业服务和业主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物业收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是物业收费的主管机关,应加强对物业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省直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收费由省物价局负责管理,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收费由各市物价局负责管理。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必须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定价程序。住宅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物业管理企业收费前必须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明确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事宜。未在协议中签订物业收费标准的,物价部门不予审批。
三、新建的住宅小区且物业管理委员会尚未建立的,物价部门可根据小区建设规模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能力制定临时物业收费标准。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并由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后,方可正式履行价格审批程序。临时物业收费标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四、物业管理企业对商厦、写字楼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必须事先充分征求业主及产权使用人的意见,并与业主及产权使用人签订协议,明确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事宜,方可据此到物价部门办理价格审批手续。严禁物业管理企业强行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
五、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类型、按等级管理。各类型、等级的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或由市级人民政府授权市物价部门制定公布。物价部门负责具体考核评定各住宅小区应当属于哪一类型和收费等级,坚持每年评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优质优价,保持合理的等级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