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减税、免税审批权限的问题
对减免税审批,按市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审批办法》(大地税发[2001]21号)规定办理。从2002年10月1日起,开发区、保税区、度假区和高新园区等基层局按《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大地税发[2002]123号)规定享有市局审批权限,审批后报市局备案。
(五)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问题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每月申报预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每年的汇算清缴期到次年三月末前结束。
(六)对改制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后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从2001年1月1日起,终止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有关税政业务问题
(一)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弥补亏损的税前扣除审批权限问题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弥补亏损的税前扣除的审批,按市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大地税发[2002]123号)规定办理。对财产损失核销和弥补亏损的涉税审批事项,由各区、市县基层局审批,报市局备案。
(二)个体工商户申请减税免税问题个体工商户申请减税、免税审批权限按市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审批办法》(大地税发[2002]21号)规定办理。对开发区、保税区、度假区和高新园区基层局按《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大地税发[2002]123号)规定,可比照市局权限办理减免税,审批后报市局备案。
三、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基层局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好内部人员学习和培训,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调动一切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税收政策,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从而保证个人所得税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