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个人独资和合
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2]244号)
各基层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2002年度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有关税政业务问题
(一)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确定范围问题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二)改制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的确定问题
凡实行查账征收征管的,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2]70号)规定执行。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企业固定资产标准,残值比例与市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2]70号)规定不一致的,应立即调整。
(三)关于资产损失、弥补亏损审批权限的问题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以及坏账损失,弥补亏损等涉及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项目,按市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大地税发[2002]123号)规定,由基层局审批报市局备案。企业逾期不申请审批,视为放弃权益,原则上不能转移到以后年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