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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贸易合作厅转发《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进行清理上报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贸易合作厅转发《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进行清理上报的通知》的通知
(黔贸合发[2002]268号)


厅直各事业单位、厅财会室:
  现将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进行清理上报的通知》(黔财综[2002]4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做好工作安排,认真进行全面清理,并在清理的基础上认真填报清理表,有填报内容的。请在表前加以文字说明并附批准文件和相关许可证等复印件,无填报内容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清理报表上报时间:2003年1月10日前。
  附件:《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进行清理上报的通知》

                           贵州省贸易合作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进行清理上报的通知

(黔财综[2002]41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罚没收入的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次序,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适应建立以税收为主体,以规范的非税收入为辅的公共财政收入体系需要,为下一步我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管理顺利开展做好基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以及财政部《“金财工程”建设目标和总体规划》要求,我们将对全省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罚没收入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清理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清理范围此次清理的范围包括各地各部门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所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具体指: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罚没收入。
  二、清理工作安排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清理范围,认真对照检查,要对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项目、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在清理的基础上认真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表”、“政府性基金清理表”、“罚没收入项目清理表”,并在表前加以文字说明,同时附批准文件及相关的许可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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