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结合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针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二)结合办理抗诉案件,分析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三)利用案件调查和出庭发表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其他部门在履行自身职责时,应当支持配合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有关部门、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企事业单位的自主经营权;
(二)掩盖、包庇有关部门、单位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
(三)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第五章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考评
第三十条 考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全面,实事求是,注重过程,检验效果”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考评分为综合考评和单项考评。
综合考评主要是对检察机关的预防业务建设、预防工作实绩和预防社会效果进行评估,检查、评价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考评内容包括组织保障、基础建设、工作重点、宣传活动、调研成果和各部门职能作用等方面;
单项考评主要是对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好做法、好事例进行评选、表彰,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范、优质发展。考评内容包括优秀专题调研、优秀检察建议、最佳个案预防、最佳专项预防等项目。
第三十二条 综合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在年终结合工作总结进行;单项考评每两年开展一次,根据实际情况举行。
考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采取本院自评计分与上级院考核计分相结合;查阅相关材料,进行实地检查与征求各方面意见相结合。
第三十三条 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考核结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