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结合预防活动,检查、通报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发现违反
《条例》规定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照
《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检察机关应当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践,积极探索和丰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形式和方法。
第四章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检察业务。检察机关内部应当建立由检察长为组长、各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协调、指导本院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讨论、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检察机关各有关内设机构共同承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各自的业务性质和特点,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整体合力。
第二十一条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统一组织、协调本院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和工作总结;
(三)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四)进行宏观预防对策研究和预防理论研究;
(五)归口管理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工作;
(六)组织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
(七)统一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联系;
(八)组织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
(九)负责预防信息的收集、数据库建设和预防技术的推广利用;
(十)其他应当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结合查办案件,针对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帮助整改;
(二)在侦查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知情人等进行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
(三)通过分析研究查办职务犯罪的情况、发案规律和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