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系统预防实行立项报告制度。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撰写《系统预防立项报告》,报经检察长审批后实施。系统预防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
(五)系统预防应当进行年度工作总结,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撰写《系统预防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系统预防活动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六)系统预防工作中形成的文书资料,应当立卷归档。其中《系统预防立项报告》和《系统预防工作总结》应当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专项预防
(一)专项预防应当选择本辖区内在建、新开工、计划开工的国家和本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容易产生职务犯罪的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关键岗位,通过与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的联系与配合,建立预防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开展预防活动。
(二)专项预防实行立项报告制度。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撰写《专项预防立项报告》,报经检察长审批后实施。专项预防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
(三)专项预防工作结束后,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撰写《专项预防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专项预防活动情况及其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四)专项预防工作中形成的文书资料,应当立卷归档。其中《专项预防立项报告》和《专项预防工作总结》应当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个案预防
(一)个案预防由案件承办部门结合查办案件,选择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的大案要案以及其他典型案件,提出立项建议,填写《个案预防立项审批表》,报检察长审批后实施。
(二)个案预防以“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为工作目标,采取“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回访”的形式开展工作。主要内容是:分析犯罪的主客观原因;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制度和管理上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协助发案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开展法制教育、警示教育活动;回访考察检察建议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三)个案预防工作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当写出《个案预防终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案由;主要犯罪事实;发案的主客观原因;采取的预防对策和措施;整改结果情况等。
(四)个案预防工作中形成的文书资料,应当立卷归档。《个案预防立项审批表》和《个案预防终结报告》,应当及时送交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