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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实施《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细则

  第十二条 检察建议
  (一)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在人、财、物等管理和制度上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发生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单位;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其他应当被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的单位。
  (二)检察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必须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检察建议在送达被建议单位的同时,应当抄送其主管机关。被建议单位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不反馈落实情况的,应当向其主管机关通报情况,督促落实。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建议或者因不采纳建议致使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应当建议依照《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检察建议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具体承办。承办检察建议的部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要求制作《检察建议书》,并在报经检察长审核签发后送交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统一编制文号和备案。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宏观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第十三条 预防教育、宣传和咨询
  (一)督促、协助有关单位举办预防职务犯罪专题培训,或者在业务培训中增加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的内容;协同狱政管理部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采取服刑罪犯现身说法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
  (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传媒工具以及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讲座、以案释法、图片展览、公益广告宣传等形式,揭露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宣传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成果,营造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氛围。
  (三)开展法律咨询和职务犯罪预防措施咨询,发动和促进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四条 系统预防
  (一)系统预防应当选择上级机关已有明确要求开展系统预防的行业和领域;近一时期以来职务犯罪发案较多,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后果的行业和领域;诱发职务犯罪因素增多,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进行遏制的行业和领域。
  (二)系统预防工作的重点是: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分析研究有关行业和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变化规律与趋势,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帮助建立和完善内部人、财、物等管理监督制度,增强内控能力;协助排查职务犯罪隐患,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加强案件移送工作,积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三)开展系统预防工作,应当与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协调组织,通过联席会议和聘请联络员,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共同商讨预防对策,落实预防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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