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根据
《条例》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规定,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履行下列指导、监督职责:
(一)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
(二)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
(三)结合查办案件,向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的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四)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五)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第十条 依照
《条例》第
六条、第
七条和第
九条的规定,加强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公正执法,正确行使检察权。
第三章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基本方法和形式
第十一条 预防调研
(一)预防调研的主要内容:职务犯罪的发生原因、特点和规律的调研;典型职务犯罪个案或类案的调研;不同行业和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变化趋势的调研;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法律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
(二)预防调研应当综合采取量化研究和实证分析等方法,揭示职务犯罪的发生原因和条件,提高对职务犯罪发展变化规律性的认识和及时发现职务犯罪的能力,提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制度等防范、遏制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三)预防调研应当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找准切入点,增强针对性。注意强化预防调研成果的开发利用,为领导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预防决策提供参考。
(四)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提出年度预防调研课题,并组织开展宏观预防对策研究和预防理论研究;其他业务部门结合各自业务特点开展预防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