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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实施《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细则

检察机关实施《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细则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02年12月24日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纳入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总体格局,在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依靠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支持、配合和参与,实现专门预防与系统预防、检察机关预防与社会预防的有机结合,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社会化。
  第三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围绕国家经济建设中心,结合本地情况和检察工作实际,自觉贴近社会生活、经济活动和国家机关公务活动,及时确定和调整工作思路和措施,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履行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和要求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及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可设立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条件不具备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范围和职责

  第七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范围是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涉及的行业、部门和单位。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是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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