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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六)扩大旅游业对内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境外企业到贵州省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的旅行社和公路交通运输企业。对在贵州省兴办旅行社的省外、境外旅行商,在资质审查与项目审批方面适当放宽标准。省外、境外优强企业通过投资、兼并、参股、收购、迁移总部等方式来黔开展旅游经营,凡国家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我方企业可以不控股。进一步简化出入境手续和旅游购物通关检验手续。对从事国际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促销人员,可视业务需要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办法。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境外旅游者在贵阳市入境的落地签证审批权。
  (七)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按照“商旅同价、平等竞争”的原则,对旅游饭店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对旅游企业不得实行高于其他一般工业企业的收费标准。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污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运用旅游景区(点)票价调节旅游淡旺季的游客流量。
  四、切实加强领导,在全社会营造支持、关心旅游业发展的氛围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快发展旅游业作为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扩大开放,繁荣地方经济,增加就业和消除贫困的大事来抓,努力促进旅游业跨越式和可持续发展。省成立以党政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旅游产业发展振兴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统一规划的指导下,发挥各地发展旅游业的积极性。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从实际出发,把发展旅游业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目标考核。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综合协调管理职能。要切实加强旅游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旅游法制体系,深入贯彻《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把旅游行政执法监察纳入综合执法的范围,促进依法治旅。完善旅游服务和监督体系,强化旅游投诉机制,完善处理程序,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把支持旅游业发展摆在本部门工作的重要位置。计划部门要指导和协调做好旅游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把支持旅游业发展特别是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重点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经贸、财政、税务、交通、建设、林业、水利、国土、文化、环保等部门,要制定支持旅游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教育、人事等部门,要制定旅游人才的培养和引进计划;公安、工商、物价、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旅游运输、安全、价格、市场秩序、食品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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