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拓宽旅游项目融资渠道。争取金融机构加大对贵州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和延长贷款期限;争取国家商业银行总行对贵州省贷款金额较大的旅游重点项目给予直贷。选择条件较成熟的部分旅游区,采取经营权转让、特许经营、合资合作、租赁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吸引国外和省外资金参与贵州省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环境综合治理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国外优惠贷款、政府间投资进行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和生态环保项目建设。积极探索以旅游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作为质押向银行贷款,通过建立旅游产业基金、开放式旅游基金和股权置换等方式进行市场融资。
(三)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1)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减免土地出让金,上地使用权期限可以到5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2)对旅游项目用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一般可在3年内缴清;有特殊困难的,可在5年内缴清。(3)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在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其耕地开垦费按贵州省耕地开垦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可暂不实行占补平衡。(4)外商投资旅游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5)对省级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其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统筹解决。(6)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缴纳。(7)国有、集体旅游企业改制时有关土地处置参照相应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改制的政策执行。
(四)实行税费优惠政策。(1)对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开发性旅游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旅游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人管理费用;前述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免收或减收从事旅游包车营运定点车辆的客运附加费。(4)旅游项目开发和建设所需进口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施工机械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5)对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可比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
(五)深化旅游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属地行政管理、部门行业指导、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妥善解决旅游管理体制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跨行政区的旅游景区,要抓紧研究制定集中管理和利益分配的合理机制。2005年以前,全省基本建立起科学合理、运转协调的旅游管理体制。通过股份合作、租赁等多种方式,逐步实行旅游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旅游企业要加快经营机制转换,通过合资、合作、联合、兼并、拍卖等方式,推动饭店、旅行社、旅游运输、旅游购物商店等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企业集团和经营合作网络,实现企业间的优势互补。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展成为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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