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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364号 2002年12月13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组的有关决定,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从2002年1月1日起进行重组并注资海外上市,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7月9日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为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为50年(从2002年2月6日起至2052年2月6日止),隶属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管理,是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的在内地运营的子公司,为一级法人机构,该公司在我省各市、州设立的移动通信分公司为内部二级核算单位,各县分公司为市、州分公司的报账单位。根据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的统一安排,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各市、州分公司已于2002年1月1日起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鉴于企业主体性质在年度中期改变,涉及到内外税政策的衔接问题,考虑到税收政策的连续性,而且该公司设在各市、州的分公司尚未全部办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从2002年10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全部控股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各市(州)、县分公司,由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在长沙市汇总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二、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市(州)分公司应根据税法规定,向所在地国税涉外税务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税务登记,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办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报批手续。各市、州国家涉外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三、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每季终了后的次月向长沙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及相关会计报表,经长沙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初审后并附所属各市(州)分公避经当地涉外税务机关审核画章的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及相关会计报表,报经湖南省国税局涉外税务分局复审后再到长沙市国税局涉外税务管理分局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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